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7月1日完成知识产权案件的首次立案。该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南京溧水的两名被告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人民币100万元。
据立案材料显示,2016年以来,被告人钟某、邰某某先后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假冒贵州茅台酒597瓶、其他92瓶,并进行销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贵州茅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之处人民币100万元;对其侵权行为在南京市主要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