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信息显示,劲牌方面申请注册的“茅铺”商标,被认定,因与贵州茅台方面持有的“茅”等商标构成近似,遂不予注册。
“劲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 一句红遍大江南北的广告大获成功,劲酒顺势成长保健酒龙头企业,公司现拥有“劲牌”和“毛铺”两个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主要营收来源。
2018年2月,劲牌有限公司分别提交了第29287104号“金荞”商标、第29281059号“小荞”商标与第29281054号“黑荞”商标注册的申请。
但在判决中被认定与其构成近似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最早至2001年,最晚为2015年。且相关引证商标的专用期限长达十年。最终三个商标都被驳回。
如何判定商标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是看两个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流通时,是否会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2、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3、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以下情况可判断为商标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或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如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吧;
2、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在原商标中增加、改变或删除若干文字,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一些副词、虚词或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如苹果或大苹果;
4.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是文字和图形进行组合申请的,国家商标局会将文字与图形分开进行审核,那么判断依旧依然是文字商标的近似,图形商标的近似。
商标近似怎么办?
申请前:商标注册前发现近似,建议商标申请人修改商标,如通过换字、改字、或修改图形等方式对商标进行修整,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提交申请后:如在商标申请前未做查询工作,很有可能会因为近似而被驳回,此时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挽回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和商标设计理念等证据,说明商标具有显著性,从而使商标得以重新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