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酒业公司)诉被告江小白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健康公司)、杨某某、上海寒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娇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将择期宣判。
原告江小白酒业公司认为,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面膜、修护液等商品上及相关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了“江小白”商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江小白健康公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江小白”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经营面膜等商品,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