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一天到晚都是拿着手机在玩的,不管去哪里手机是不离身的,但是手机电池却不是永久是,是需要充电的,一般老是在玩手机的话,电池也是很快就会用完的,所以很多人就会拿着充电宝,随时给手机充电,充电宝我们也叫移动电源,是可以跟手机一样随身带着的,没有电了就可以随时给手机充上电就能用了,是特别的方便,是外出人们必备的物品了。关于充电宝商标所在的类别,应该如何来选择呢?

通过飞玛商标百科中的查询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的信息是,充电宝商标所在的类别是属于第9类中的“0922-电池,充电器 -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C090137”。
现在在生活中我们随处都能看到商标,很多的产品都是有商标的,人们买东西也是一样都会认准商标才会购买,没有商标的产品是很难让消费者接受的。那么商标在商业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其次在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useunderthesign),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最后是在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