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606236677

侵犯“小米”商标,三倍惩罚性赔偿5000万!

2020/6/28 9:04:32 网址:www.djsb.cc
浏览次数: 9

原告: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1、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

2、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3、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麦大亮,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确认被告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注册和使用“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京东(××)、淘宝(××)、苏宁易购(××)、1号店(××)、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网站及被告中山奔腾公司官方网站(××)上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侵犯“小米”商标,三倍惩罚性赔偿5000万!

事实和理由:

其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已经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小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与“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共同辩称:

1、、在中山奔腾公司2011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前,原告的“小米”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不可能达到驰名的程度,不应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从商标使用时间看、销售量、市场份额、广告费、宣传手段、纳税金额看,原告均达不到驰名商标的程序。

2、“小米生活”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小米”商标与其“小米生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原告不能要求跨类保护。双方商标的含义不一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3、独领风骚公司将“米家”登记为企业名称早于原告受让“米家”商标的时间,其没有攀附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其发现原告在使用“米家”商标后,为了不造成混淆,立即更改了企业名称。4、其广告宣传、包装与原告的完全不一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从未作虚假宣传。

5、中山奔腾公司有权将“小米生活”注册为域名并使用,“小米”的中文拼音不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其当然有权利注册为域名并使用。并且,其在收到本案的起诉材料后,认为该两个域名的使用有可能会造成混淆,影响到其合法经营时,就已经注销了该两个域名。

6、原告要求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侵犯“小米”商标,三倍惩罚性赔偿5000万!

一审法院认为

1、原告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原告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与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制造、销售的电磁炉等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同一类别;被告使用的“小米生活”标识与原告的“小米”商标近似,且原告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其利益。

原告的“小米”商标注册后、小米手机投入市场后,在短时间内所形成的知名度、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

国家商评委在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2013年12月12日前,小米科技公司通过报纸、期刊等多种形式对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及其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多年宣传使用,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第9类手提电话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

综上,原告的该商标在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2、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中山奔腾公司制造、销售的电磁炉、电饭煲等产品,其所使用的“小米生活电器”、“小米生活”等文字,“小米生活电器旗舰店”微信公众号为“小米生活之家”,均与原告的“小米”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的行为系摹仿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案涉“小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被告中山奔腾公司注册、被告独领风骚公司使用的域名“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实际用于被告独领风骚公司电子商务网站经营。“小米生活电器.com”域名侵犯了原告案涉商标的专用权,理由如前所述;“xiaomi68.com”域名中“xiaomi”系“小米”的拼音,该域名系对原告“小米”商标的翻译和摹仿,亦构成商标侵权。

侵犯“小米”商标,三倍惩罚性赔偿5000万!

5、麦大亮的财产与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的财产构成混同。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以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的名义进行,未以被告麦大亮个人名义进行,“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也是被告独领风骚公司用于其网站经营,并非麦大亮个人经营,麦大亮个人不是实施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主体,但其为两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收取款项的帮助行为,亦构成侵权。

6、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小米生活――为品质而生”的广告语,该广告语的文字、含义与原告的广告语不同,但句型结构相同;其在宣传展板及小米生活电器选购目录上使用“我们只做生活电器中的艺术品”宣传语,也与原告于2016年发布的“做生活中的艺术品”品牌理念基本相同;两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亦使用橙色与白色相配的配色方式,与原告的配色方式近似。宣传广告语的句型、产品包装的颜色搭配虽非原告所独享,但该宣传语和配色方式经过原告的宣传、使用,已经与原告及其商标、商品建立起固定的联系,社会公众看到该宣传语或配色后,即会联想到原告及其商标、商品。特别是结合两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不仅注册本案所涉“小米生活”商标,还在不同类别注册“生活小米”、“”、“MILIFE”、“智米米家”、“智米生活”等商标,更申请注册“盖乐世”、“百事可乐PAPSIPAPNE”、“威猛先生WEIMENG”等知名商标;被告独领风骚公司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原告的“米家”商标文字、呼叫相同;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域名系摹仿、翻译原告的案涉商标;在微信公众号中自称为“米粉”的交流聚焦地;以原告的“智米”商标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可见两被告全面摹仿原告的商标、宣传语、粉丝昵称、品牌配色、域名,刻意强化与原告及其商标的近似程度,其攀附原告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意图极为明显,属于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并且实际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攫取了原属于原告的竞争优势,是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被告苏宁易购公司是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者,并不销售任何商品。其已在商家入驻时进行了必要的警示,并在网页上公示了涉案商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平台管理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原告公证取证的尚敬专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尚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苏宁易购公司。苏宁易购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已通知涉案商家并将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因此,被告苏宁易购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8、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电磁炉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小米”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与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两被告在上述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2)、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根据原告以店铺中商品评论数量作为销售量进行的统计,以上店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达76153888.8元。而向电商平台调取的数据显示,被告中山奔腾公司在京东网开设的索菲亚生活电器旗舰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总额为13836546.66元;被告独领风骚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Beves奔腾电器官方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店)的销售总额6499201.67元。由此可以推断,以上店铺实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总额超过76153888.8元,即使是只加上该两店铺的销售数据差额,销售总额也达83157636元

(3)、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两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数额为55466143.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按两被告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使用费及合作生产、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计算,仅作为商标许可方的利润即超1000万元,尚未考虑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所获利润,该部分应不低于商标许可方的利润,两者相加应与网店销售获利相当,同样按二倍计算,也超过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文献检索费等费用共414198元,有发票为证,且与其诉讼行为及提交的证据相对应,亦未超过相应标准,应予支持。

侵犯“小米”商标,三倍惩罚性赔偿5000万!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删除被诉侵权标识,被告麦大亮立即停止帮助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2、被告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曾使用“小米生活电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京东网、淘宝网、苏宁易购、1号店、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网站及被告中山奔腾公司官方网站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5、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414198元;

6、被告麦大亮对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前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7、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犯“小米”商标,三倍惩罚性赔偿5000万!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1、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小米”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在认定涉案“小米”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社会公众知晓程度时,应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涉案“小米”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客观、全面地认定,不应机械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2、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3日,在认定该时间点“小米”商标知名度状态时,不应孤立、片面地认定,应综合分析前后相近一段时间内“小米”商标使用证据,对发生在该时间点之后,能够补强证明该时间点商标知名度状态的使用事实,酌情予以考虑。

3、企业名称和商标共同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企业字号与涉案注册商标“小米”文字重合,两者具有高度关联性,在认定“小米”商标知名度时,亦应适当考虑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根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相关因素,可以认定涉案“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审判决认定“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4、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麦大亮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对“小米”驰名商标的摹仿或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麦大亮通过其个人身份,为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实施一系列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

5、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从商标、宣传用语、颜色搭配、粉丝昵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品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6、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1)、即便扣除两个月的平均销售额,按照评论数计算销售额亦低于同期实际的销售量及销售额,故以评论数作为销售量的参考依据具有合理性。

(2)、关于利润率,一审判决参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显示的小家电行业毛利率,以中间数33.35%作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利润率并无不当。

(3)、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上诉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直到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被控侵权商品“小米生活”Mi001电磁炉、MW-806手持式挂烫机分别于2018年、2019年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从涉案店铺商品评价可知,部分用户亦反映被控侵权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此,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消费者对于“小米”驰名商标的信任,导致该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受到损害,故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应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4)、二审法院确定以侵权获利额为赔偿基数,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损害赔偿额,对一审判决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前述计算方式,销售额为61158213.3元,以33.35%的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额为20396264.1元,按照三倍计算为61188792.4元,故一审判决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赔偿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共计414198元,且数额合理,故一审判决一并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评为2019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本案根据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数额巨大、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了三倍惩罚幅度。并且详细阐述了数据来源,据有审判的借签意义。

2、法院并未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持续3年或5年时间等具体时间节点的内容,而是结合了小米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字号对商标驰名的影响,手机商品营销特点,尤其是涉案“小米”品牌影响力的传播速度,综合考量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将小米商标认为为驰名商标。

推荐阅读
  • 点击次数: 17
    2022-01-12
    在中国饮品届,红牛的商标纠纷一直备受关注,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舆论双方都在为商标的归属权而努力。不可否认的是,泰籍华人许书标发明了红牛饮料,但在中国市场,红牛的崛起,严彬与华彬集团是实际操盘手也是事实。日前,一份《关于转让金华“斗牛”注册商标的三方协议》披露,这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转让协议,同时也向业界展示了华彬集团上世纪90年代为红牛商标注册而付出的努力,对商标这一关键问题的解决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至今拥有相关权益。红牛进入中国市场遇阻1975年,许书标发明了一种由咖啡因、糖和氨基酸、牛磺酸制成的饮料。这类饮料结合其父早年在海南和广东学习并传授给他的凉茶饮品制作技术,研制出了以中国的凉茶作为饮品基础原料,名为“Krating Daeng”的提神饮品就此诞生,也就是泰国红牛。泰国红牛的诞生,因其提神的效果,让泰国的许多倒班工人与卡车司机所喜爱,并不断发展壮大。此时,许书标意识到,泰国市场或许不是红牛的重点,他的目标是国际市场。于是在1993年许书标在海南建立海南红牛,意图进入中国市场。但由于对中国市场和政策不熟悉,海南红牛没有投入生产。严彬和许书标在中间人引荐认识后,许书标就海南红牛一事恳请严彬施以援手,双方达成意向,成立合资公司,此后由严彬全权负责中国市场的运作。除了生产许可证,商标问题也是泰国红牛面临的巨大麻烦,因为无法解决商标,就不能合法的在中国市场销售。于是,泰国天丝1993年7月开始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1994年11月21日申请红牛+图商标注册。其中,“RedBull”商标于1995年1月7日获得注册核准。但其含斗牛图文商标因浙江金华斗牛游乐中心已在1994年1月取得第675058号斗牛注册商标,泰国天丝无法在中国获得含斗牛图文商标的注册核准。华彬解红牛商标之困作为当时许书标的合作对象,严彬也希望红牛能够顺利进入中国市场,他已经笃定未来红牛会大有作为。为了解决...
  • 点击次数: 25
    2021-11-29
    蜜雪冰城最为性价比超高的冰激凌受到了很多人的喜欢,很多人想要吃冰激凌首先想到的应该就是蜜雪冰城了吧,各个地方的街上都开满了蜜雪冰城的店铺,可见受欢迎的程度。而且蜜雪冰城对于商标的注册也是比较积极的,最近一直都有在注册新的商标。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蜜雷冰城”“蜜雪冰诚”等商标,国际分类涉及方便食品、广告销售、啤酒饮料等,当前商标状态均为“商标申请中”或“等待实质审查”。这几个商标与之前蜜雪冰城注册的“蜜雪泳城”、“幂雪冰城”是比较相似的,可以说还是防御商标的可能性要大一点。主要现在市场上商标侵权行为真的是层出不穷的,很多时候一个商标名称的读音与字形可以组成好多但不同看起来又相似的商标,所以要想这些不被其他企业抢注了去,只有先行注册了商标进行防御,这是最保险的。不过相对于商标注册时间还是比较长的,就算不是为了防御商标注册,企业也要为了之后的发展而注册好商标,商标注册并不是没有风险的,中间还会有各种的情况出现,所以商标提前注册是很重要的。
  • 点击次数: 30
    2021-11-23
    近期,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新增多条商标受让信息,转让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数量超700个,商标包括荣耀亲选、荣耀、荣耀名居等,商标国际分类涉科学仪器、家具、服装鞋帽等。2020年11月17日,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整体出售荣耀业务资产。在声明中提到,华为不再持有新荣耀公司的任何股份,同时,也不会参与到新荣耀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多家企业在《深圳特区报》发布联合声明,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收购协议,完成对荣耀品牌相关业务资产的全面收购。出售后,华为不再持有新荣耀公司的任何股份。交割完成后的荣耀会作为一家全新且完全脱离华为体系的新企业而存在。为了解决供应链和研发问题,大量原华为高管和员工进入新荣耀,新荣耀董事长万飚此前担任华为消费者业务首席运营官(COO),主要负责后端供应相关工作。荣耀系列商标的转让绝对是一次天价转让,里面不仅仅是包含了荣耀在手机市场所树立的影响,更是其多年在数码行业所囊括的众多用户群体。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选择商标转让来完成相关业务的交割,绝对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可能会有些人疑惑,为什么选择商标转让?一、速度快,商标转让的是已注册商标,基本上不存在失败的可能,而且做完商标公证以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商标,是各大行业想要快速入驻各大电商平台和布局市场的不二选择。二、选择多,如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严谨,商家对于知识产权也越发重视,从而导致可注册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有些商家注册商标只能剑走偏锋,名称绕口难记,市场推广效果事倍功半。但是购买商标却不一样,不但可以选择到优质商标,而且有些商标是已经在市场经过多年磨砺,已经有些名头的,尽管其可能价值不菲。三、商标可作为投资使用,商标本身是无形资产,很多商家因为缺少商标自身发展停滞不前,而你刚好有商家需要的商标,却又不想出售,这时就可以用商标作为投资入股,从而得到一份相应的资产,达到生财...
  • 点击次数: 42
    2021-11-22
    2020年的11月17日,华为和荣耀正式分手,任正非为了让两家公司不再藕断丝连,直接划清了界限;但华为并没有让荣耀出去白手起家,将8000多人直接分给了荣耀,而且华为的技术也共享了过去,所以今年看到荣耀的手机,虽然用了安卓系统、开始搭载高通和联发科,推出5G手机!但是其中依然有着华为的影子,在卖点方面,一碰互传的功能、手机的外观设计、手机的UI界面都很相似,有点一脉相承的味道!但是这么久华为并没有发生什么,也没有追责什么,毕竟如今是两家公司了!而且最近网友在企业查询平台一看,又再次震惊了!11月19日消息,企查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超过700个荣耀商标给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其中包括荣耀亲癣荣耀、荣耀名居等,商标国际分类涉科学仪器、家具、服装鞋帽等。网友:这就是格局!不知不觉,华为和荣耀分手已经一周年了,我们才发现在这一年里,华为已经陆续将700多个商标都开始转让给了荣耀,至于是不是转赠,还是要单独购买,这个就不清楚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男人)大哥,对于生活在一起的多年女朋友(荣耀),华为是真男人,应该是转赠的模式吧!不过看到部分的截图,也能看出来,其实这些商标本来就是给荣耀注册的,只是荣耀在华为的时候,荣耀并没有独立的公司,而是和华为一起的公司体系!所以商标都在华为的旗下,如今转正过去,可以让荣耀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不仅仅是手机,还有更多生态产品能够如鱼得水地发展起来,这个是好事情!希望荣耀在腾飞的时候,在未来如果有机会,能够反哺!不过当下来说很难,虽然有这个心,但是实力不允许呀,某一些体系也不允许!但是对于华为而言这两年很痛苦,但是要分的确是需要分得彻底,不然就会牵连荣耀。而荣耀独立了,该给荣耀的支持,这个也是理所应得的支持,本来有些就是给荣耀使用的,就要给他用。毕竟荣耀成长起来了,华为也会在背后默默得点赞,毕竟分手并不是你我心里想要的结果,只是被现实打败了!不...
  • 点击次数: 9
    2021-11-11
    据中国商标网消息,近日,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别内卷”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通知发文”。据悉该商标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24日,商品/服务类别为:盆栽矮树; 盆栽新鲜草本植物; 盆栽矮化树(盆景); 干花; 装饰用保鲜花; 天然盆景树; 园艺用种子; 酿酒麦芽; 未加工的坚果; 燕麦;对此,网友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说:钟薛高这价格能内卷一下就好了。图片来源:钟薛高官网据悉,钟薛高雪糕面世以来,曾因定价问题引发舆论热议。6月16日,#钟薛高雪糕最贵一支66元#话题冲上微博热搜。起因是其创始人林盛在一支视频中称“它就那个价格,你爱要不要”。16日下午,钟薛高官微辟谣称,林盛上述言论是指一种原料柚子的价格,其对于别有用心的恶意造谣,移花接木,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钟薛高还在评论区写道,“但是老板还是犯了个小错误,是柚子和酸奶加起来120多万一吨,不是柚子120万一吨哦!”公开资料显示,钟薛高2018年3月成立于上海,是近年新崛起的国货消费品牌。其以标志性专利瓦片外型雪糕切入,并迅速在冰品市场迅速站稳脚跟,现已推出经典款、小小雪糕、联名款、线下渠道款以及钟薛高的糕等多个产品系列。2018年,钟薛高相继获得真格基金、峰瑞资本参与的天使轮融资,以及天图资本、头头是道参与的Pre-A轮融资。2021年年初,“钟薛高”完成2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本轮由元生资本领投,H Capital、万物资本跟投。
联系我们
老毛: QQ2355542868  手机(同微信)13606236677
陶小姐:QQ2246439529  手机(同微信)15168357560
毛毛妹:QQ2355542866 手机(同微信)13083520391
方先生: QQ2355542863 手机(同微信)13915603342
陈玲: QQ2355542869  手机(同微信)15995905347
周海波: QQ2355542861  手机(同微信)13018089273
小狄: QQ3064559213  手机(同微信)15050302645

商标转让流程
1.挑选商标
2.签订合同,付定金
3.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正
4.核实公证书 付清余款
5.转让文件报送商标局
6.商标转让完成
  •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Copyright ©2013 - 2019 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犀牛云科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5

电话号码管理

  • 13606236677 联系电话
6

二维码管理

  • 微信二维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