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未用如何处理?商标注册期满三年之后,对商标享有专有权的以一些企业往往会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第三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书并告知商标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里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答辩的情况。
主要基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果商标权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或者答辩不成功的话,就会失去了商标专有权。
对于商标三年未用如何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在实际过程中并不是完全未使用过商标的,应保留商标在产品销售、广告宣传中的证明,收留证据应对商标撤三答辩。
(2)如果商标被第三人提起撤销而准备自己注册使用,则某种程度商标说明该商标有潜在的使用的价值。可以协商答辩成功后,对商标进行专利或商标许可。
那么如何应对他人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
商标撤三答辩可以自己答辩,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应准备资料:1、答辩申请书; 2、答辩正文(盖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 4、代理委托书; 5、《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及其信封; 6、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目录清单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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